艺术品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北京市工商局继推出《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之后,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于日前发布了《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 据了解,该文本在调研过程中曾在宣武区的主要艺术品拍卖企业中进行了适用,并于2006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通过“首都之窗”和“雅昌艺术”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示范文本正面的表格中详细列明了需要拍卖行与委托人双方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佣金的计算、保管、费用、违约金标准等。背面是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委托拍卖过程各个环节上的权利和义务。如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拍卖行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拍卖行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行不得确认成交。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拍卖行有权中止拍卖该拍品,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共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拍卖行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委托人撤回拍品。拍卖行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该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标准赔偿。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拍卖行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拍卖行由此受到的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还可以书面另行约定或依照拍卖行《拍卖规则》执行,但《拍卖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 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示范文本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